首页 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2014年) 第七条 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201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案件当事人可以在案件办理期间或者案件办结之后,将填有本人意见的廉政监督卡直接寄交人民法院监察部门。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对案件当事人反映的廉政监督意见进行统一处置和管理。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