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2014年) 第六条 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201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人民法院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向案件当事人送达相关案件受理法律文书时,向案件当事人发送廉政监督卡。案件当事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到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立案大厅、派出人民法庭直接领取廉政监督卡。 廉政监督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格式进行制作。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