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201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廉政回访可以采取约谈回访、上门回访、电话回访、信函回访等方式进行。对案件当事人在回访中反映的意见应当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