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人寿保险公司报送人身保险业务季度分析有关情况的通知(2001年) 6、 关于人寿保险公司报送人身保险业务季度分析有关情况的通知(2001年) 6、 6、 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产品,如补充养老保险产品或企业年金产品情况 (三) 满期给付、理赔和退保,续保率和退保率情况 (四) 佣金、手续费和管理费情况 (五) 人身保险业务地区结构分析 (六) 业务经营过程中的特点和原因分析 (七) 重大事项和典型案例 (八)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 各人身保险公司在第四季度分析报告中,应提供公司全年运行情况的初步分析,待决算财务数据出来后,在每年3月底前上报年度分析报告。年度分析报告应包括机构数、人员情况、主要经营业绩(其中对短期人身保险应单独提交分析报告)、资产负债情况分析、现金流分析、费用状况分析和利源分析,以及公司偿付能力状况。 五、 各人身保险公司应指定一名分析人员作为人身保险市场运行动态分析的联系人,并报人身保险监管部和财务会计部备案,该联系人负责本公司报表的上报和解释工作。 六、 保监会人身保险业务统计和分析联系人: 5、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