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198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有一定数量的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但还不足以解决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需要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实行差额预算管理。
对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
对有条件逐步向自收自支管理过渡的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应逐年减少事业费补助,在其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经济自立,实行自收自支管理。
对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
对有条件逐步向自收自支管理过渡的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应逐年减少事业费补助,在其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经济自立,实行自收自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