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1989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没有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或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对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多种形式的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
对有条件逐步向差额预算管理过渡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促其向差额预算管理过渡。
凡是有一定收入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财政部门应会同单位主管部门对其收入规定一定的比例或数额,抵顶事业费预算拨款。
对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多种形式的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
对有条件逐步向差额预算管理过渡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促其向差额预算管理过渡。
凡是有一定收入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财政部门应会同单位主管部门对其收入规定一定的比例或数额,抵顶事业费预算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