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5年) 二、 关于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认及其具体征税规定 (二) 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5年) (二) 二、 关于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认及其具体征税规定 (二) 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