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201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畅通监督渠道,认真受理举报,对违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