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201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记载的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号码和住址;

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