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一条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事项需赴异地办理的,可以委托相关异地法院代为办理。
冻结、续冻、解冻、扣划银行存款、理财产品;
公示冻结、续冻、解冻股权及其他投资权益;
查封、续封、解封、过户不动产和需要登记的动产;
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事项委托系统中列明的事项。
冻结、续冻、解冻、扣划银行存款、理财产品;
公示冻结、续冻、解冻股权及其他投资权益;
查封、续封、解封、过户不动产和需要登记的动产;
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事项委托系统中列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