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1999年) 第二部分 保险费率 三、 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1999年) 三、 第二部分 保险费率 三、 预定附加费用率应当符合下述限制: (一) 个人业务不得超过毛保费的35%; (二) 团体业务不得超过毛保费的25%。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