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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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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1994年) 2.

2.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1) 设区的市(或地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下参加该《规划》的具体工作; (2) 按照统一规划完成不足一百张床位的医疗机构的具体配置和布局,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纳入《规划》; (3) 按区域统一规划,将有关本县的医疗机构设置部分呈报县政府批准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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