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2014年) 7.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应当以员工持股计划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账户。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资金为委托财产,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三、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2014年) 三、 7.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应当以员工持股计划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账户。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资金为委托财产,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三、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及信息披露 (八)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九) 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至少应包含如下内容: 7.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