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1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2001年) (三)

(三) 加大治理学校乱收费工作的力度,重点解决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农村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杂费、住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统一制定,地(市)级以下政府或部门制定的标准一律取消。2001年农村中小学收费标准不得高于2000年。国家和省级贫困县农村中小学校收费试行“一费制”,小学生每人每学年不得超过120元、初中生每人每学年不得超过230元,凡超过的要降下来,未达到的不得提高。除必须由学校统一订购的课本费外,学校不得代收其他任何费用,各地规定的代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购买一切形式的教学辅导材料。不准以“建校费”、“教育基金”、偿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达标欠款以及弥补教育经费不足等名目向学生收费。严禁对中小学校搞各种摊派或“搭车”收费。不准农村中小学校强制收取学生统一着装费。国家和省级贫困县农村小学和初中一律使用黑白版教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