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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2010年)

发布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效力 现行有效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及… 一、 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 二、 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 三、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音像制品制作企业的其他事项,按照《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执行。 四、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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