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性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年) 二、 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性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年) 二、 二、 《保险法》和《合同法》在规定有关说明义务的同时,并没有具体规定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但一般来说,仅仅采用将保险条款送交投保人阅读的方式,不构成对说明义务的履行。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签定的具体情况,采用适当、充分的方式明确提示投保人,尽量使其明确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确保投保人的利益不受损害。保险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对说明义务的履行,由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依法认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