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二)(2010年) 一、 关于《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二)(2010年) 一、 一、 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动画音像制品租赁服务,无须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但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地址、主要负责人情况等材料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