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二) 关于《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二)(2010年) 发布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及… 一、 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动画音像制品租赁服务,无须经过外资审批,不包… 二、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其他事项参照《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执行。 三、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