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作为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车辆超限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制定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各项管理制度;
依法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
监督当事人对超限运输车辆采取卸载、分装等消除违法状态的改正措施;
收集、整理、上报有关检测、执法等数据和动态信息;
管理、维护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设施、设备和信息系统;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车辆超限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制定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各项管理制度;
依法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
监督当事人对超限运输车辆采取卸载、分装等消除违法状态的改正措施;
收集、整理、上报有关检测、执法等数据和动态信息;
管理、维护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设施、设备和信息系统;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