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六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整体布局进行后评估,并可以根据交通流量、车辆超限变化情况等因素,适时对超限检测站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