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五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公路时,有经批准设置的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应当将其作为公路附属设施的组成部分,一并列入工程预算,与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