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大常委会对国有资产报告的审议意见,组织整改落实工作,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承担监督责任,组织、监督所属管护单位做好整改落实工作,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反馈同级财政部门。

管护单位应当承担整改落实主体责任,做好整改落实具体工作,并按照隶属关系和规定的程序报送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