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