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