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