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引用法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