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及时、如实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及时组织事故抢救,组织或者参与事故调查。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