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从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接受、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