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 第二章 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证,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