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检测机构或者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未按规定进行样品管理的; 同时在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的; 借工作之便推销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不按照要求参加比对试验的。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