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检测机构或者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未按规定进行样品管理的;

同时在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的;

借工作之便推销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不按照要求参加比对试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