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检测机构等级评定 第六条 检测机构等级,是依据检测机构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水平、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等基本条件对检测机构进行的能力划分。 第七条 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甲级、公路工程专项类和水运工程材料类及结构类甲级的等级评定工作。 第八条 检测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不同类别的等级。 第九条 申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应向所在地省级交通质监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分为受理、初审、现场评审3个阶段。 第十一条 省级交通质监机构认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规范、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初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三条 初审合格的进入现场评审阶段;初审认为有需要补正的,质监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直至合格;初审不合格的,质监机构应当及时退还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现场评审是通过对申请人完成试验检测项目的实际能力、检测机构申报材料与实际状况的符合性、质量保证体系和运转等情况的全面核查。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由专家评审组进行。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组应当向质监机构出具《现场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第十七条 质监机构依据《现场评审报告》及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对申请人进行等级评定。 第十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和《等级证书》由部质量监督机构统一规定格式。 第十九条 《等级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条 换证的申请、复核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等级评定程序进行,并可以适当简化。在申请等级评定时已经提交过且未发生变化的材料可以不再重复提交。 第二十一条 换证复核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第二十二条 换证复核合格的,予以换发新的《等级证书》。不合格的,质监机构应当责令其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内不得承担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试验检测业务。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规… 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质监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停业时,应当自停业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质监机构办理《等级证书》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等级评定不得收费,有关具体事务性工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 第二十六条 《等级证书》遗失或者污损的,可以向原发证质监机构申请补发。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租借《等级证书》。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