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检测机构等级评定 第二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检测机构等级评定 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取得《等级证书》后,可以向原发证质监机构申请增加试验检测项目。 经评审具备拟新增加项目的试验检测水平、人员、设备配备和检测环境等条件的,质监机构应当予以增加试验检测项目,并在《等级证书》上予以注明。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