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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部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制度并开展岗位登记工作的通知》(厅质监字〔2005〕131号)中的附件《… 附件:1. 监理工程师从业登记表(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 2. 监理工程师从业登记表(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 3. 监理工程师从业登记注销表(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 4. 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表(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 5. 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截止表(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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