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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201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

第二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实行累计扣分制,具体扣分标准按照附件2执行。 第二十三条 评价周期内,对监理工程师失信行为扣分进行累加。 第二十四条 对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12分、但小于24分的监理工程师,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较差”。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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