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监理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一般事项变更,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1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签注变更。

监理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重大事项变更,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1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由原许可机关重新核定企业资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