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许可机关交回资质证书,许可机关应当注销其监理资质: 未按照规定期限申请资质延续的; 企业依法终止的; 资质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