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监理企业的定期检验工作由作出许可决定的许可机关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负责检验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20日内作出定期检验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