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章 申请与许可 第十九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申请与许可 第十九条 监理企业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破产或者倒闭的监理企业,应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