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以虚假材料骗取评标专家资格;

未按要求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

评标出现重大疏漏或错误;

被暂停评标专家资格的处罚期满后,再次出现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

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

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选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终身不得入选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