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根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交通部制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阻挠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鉴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