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