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负责全国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和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采用中外合资、合作、贷款及BOT形式的公路建设项目,由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交通部负责全国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和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采用中外合资、合作、贷款及BOT形式的公路建设项目,由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