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