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制定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审核、汇总、编报年度公路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审批年度公路建设财务决算;

合理安排资金,及时调度、拨付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

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包括年度计划调整)、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财务决算、竣工验收;

监督检查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收集、汇总、报送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督促项目法人及时编报工程财务决算,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