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章 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资质证书和资信登记,并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