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章 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承担公路建设相关责任和义务,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依法开展招标活动,不得接受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禁止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