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市场准入管理 第十条 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均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公路建设市场实行地方保护,不得对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 第十一条 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可自行管理公路建设项目,也可委托具备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行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收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实行备案制度。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后,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对公路建设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作出规定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后,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