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200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从业单位发生以下违规行为,具有管辖权的资信登记机关可给予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或取消资信登记的警告处理:
发生质量问题的,给予通报批评;
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取消半年资信登记;
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可取消有关责任单位1—2年资信登记: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信登记承揽公路建设任务的;
转包、违法分包、越级承揽公路建设任务的;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
其他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发生质量问题的,给予通报批评;
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取消半年资信登记;
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可取消有关责任单位1—2年资信登记: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信登记承揽公路建设任务的;
转包、违法分包、越级承揽公路建设任务的;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
其他重大违规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