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2000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发生以下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由资格审查机关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停工;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资金拨付,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允许无资信登记的从业单位从事公路建设;
允许从业单位转包、违法分包、越级承揽公路建设任务;
管理的公路建设项目发生一般、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其他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允许无资信登记的从业单位从事公路建设;
允许从业单位转包、违法分包、越级承揽公路建设任务;
管理的公路建设项目发生一般、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其他重大违规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