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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造价依据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制定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补充性造价依据。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对通用性强、技术成熟的建设工艺,编制统一的公路工程定额。 第七条 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工程造价依据中未涵盖但公路工程需要的造价依据,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该工程施工工艺要求等因素组织开展成本分析。 第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造价依据的编制和修订工作,促进造价依据与公路技术进步相适应。公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九条 编制造价文件使用的造价软件,应当符合公路工程造价依据,满足造价文件编制需要。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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